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内江人大网以及内江日报上刊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