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