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