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重点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参与调研论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