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