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