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