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