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