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尚未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