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