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