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项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