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的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