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