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