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