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