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立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前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