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