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