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