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参考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过程;
(三)法规调整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创新;
(四)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五)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六)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