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