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