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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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