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相关公告、规章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起草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