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审议,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