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废止案的审议,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