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民主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