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会商制度。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在自然灾害易发、高发期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和发生发展规律,形成综合会商意见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做好应急准备。
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根据掌握的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可以提请对应专项指挥机构及时开展会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