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和有关自然灾害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实现自然灾害基础信息和监测信息数据共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自然灾害基础信息和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