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