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督查、评价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