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益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活动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商事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调解服务时,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调解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