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