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享受国家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