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范土地资本流转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自治机关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