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使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