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