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