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