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