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草案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