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15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或者草案修改稿、修改对照表、立法参阅资料等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