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社会广泛关注且在立法的可行性和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暂缓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或者多次审议时,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