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本市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