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数字资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人才队伍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