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