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重要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制定重要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保护利用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