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护第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收集整理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档案馆保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